重慶要賬公司建造工程款不良債務確實認性問題
重慶要賬公司建造工程款不良債務確實認性問題
特別情形下,承包方在建造工程款債務的根底合同未實行結束時,僅就部分工程對應的工程款債務進行讓與。此時,工程沒有竣工檢驗,工程價款未經發(fā)包方結算,總額沒有確認。但有些根底合同約好了預算的工程總價,并約好發(fā)包方依據(jù)工程進度節(jié)點分筆支付工程價款,此種情形下,承包方可能對已竣工的部分工程價款債務進行轉讓以取得資金。
《合同法》答應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但在司法實踐中,有些法院以為“轉讓的債務應當有用、確認”,以為建造工程價款在結算前歸于不確認的狀態(tài),從而確認建造工程款債務歸于將來債務,其是否產生及實踐金額均需待結算后才能確認,故前述工程款債務的受讓方在結算前不具有完成債務的條件。[13]事實上,前述司法實踐必定部分債務讓與的效力,但著重讓與的部分債務必須可特定化,例如某段時間內產生的債務、對某個特定交易對手的債務等。然而,其以工程沒有最終結算、無法確認工程總價為由不支持受讓人完成債務的主張值得商榷。
工程總價未確認前,若承包方讓與的是部分工程項下的工程款債務,應當認可前述債務確實認性。新的《司法解釋(二)》第二十條規(guī)則,部分工程對應的工程價款能夠就該部分工程的折價或拍賣價款優(yōu)先受償,亦表明部分工程款債務具有確認性。例如,建造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約好工程量達到30%時,發(fā)包方應支付工程價款的30%,此時承包方轉讓30%工程量對應的工程款債務是確認的、特定的,僅僅債務金額因工程沒有結算而無法確認。因而,在排除其他要素影響時,前述部分工程款債務讓與行為有用,受讓人取得相應債務,僅僅金額沒有確認,受讓人尚無法主張。[14]
重慶要賬公司小結:不主張AMC收買沒有竣工或沒有結算的建造工程款債務或部分建造工程款債務,即便AMC作為受讓人取得債務得到支持,但工程總價未結算確認前,受讓的債務金額難以確認,從而導致AMC的受償主張較難取得支持。若依據(jù)商業(yè)安排,不得不收買部分建造工程款債務,主張依據(jù)《司法解釋(二)》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相關規(guī)則,[15]在收買前對標的債務進行如下完善,盡可能確保AMC受讓之債務確實認性:榜首,要求發(fā)包方與承包方一起托付適格第三方對已完成的工程造價出具咨詢/評估意見,且兩邊清晰許諾受該咨詢意見約束;[16]第二,兩邊確認擬轉讓標的債務金額(如確以為咨詢評估金額);第三,兩邊許諾若未來工程總價款產生變化,將由承包方/讓與人承當,最終確認的工程價款結算金額不影響受讓人取得的標的債務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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