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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賬公司解答債務催收保證擔保的形式成都收賬公司解答債務催收保證擔保的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第六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备鶕(jù)承擔責任的形式不同,保證擔保的形式,分為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 《擔保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蓖ㄋ椎刂v,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向債務人追索前,無需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同時債權人亦無權向保證人主張承擔保證責任。當且僅當債權人已經通過訴訟或仲裁等法定程序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且已經窮盡各種途徑而債務人仍然無能力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才可向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主張承擔保證責任。由此可見,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承擔的保證責任,是一種補充責任,責任風險相對較小,僅在債務人“履行債務不能”時,才有義務向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 《擔保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薄稉7ā返谑艞l規(guī):“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庇纱,判斷是否承擔連帶責任保證,要么根據(jù)合同的明確約定承擔連帶責任保證,要么因合同約定不明而直接按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予以認定。 由上述關于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規(guī)定,以一般自然人民事主體的意識出發(fā),作為債權人,似乎更愿意保證人以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形式加入到債務承擔中來,因為連帶責任保證更能有效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能夠更有力地追究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回到本文引用的案例,丙對甲應當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呢? 案涉《借款協(xié)議》約定,“如借款到期后乙方不能按時歸還甲方本金及利息,未歸還金額由擔保人丙完全負責歸還!痹摋l款的字面表達,并未明確丙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還是連帶責任保證。甲在起訴書中聲稱,丙作為乙借款連帶擔保人,有義務對乙的債務承擔還款義務,因此訴請丙向其歸還借款本金50萬元及相應利息。另外,福田區(qū)法院一審庭審中,經法庭詢問,甲與丙均確認,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福田區(qū)法院認為:首先,甲起訴書中主張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其次,甲丙雙方在庭審中均一致確認,丙對甲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法院因此認定,丙對甲應承擔連帶保證擔保責任。根據(jù)《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關于連帶責任保證期間的規(guī)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三十六條關于連帶責任保證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福田區(qū)法院認為,甲要求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起訴已過六個月的訴訟時效。最終,福田區(qū)法院駁回了甲方的訴訟請求。 甲不服該一審判決,上訴于深圳中院。上訴理由之一是雙方的擔保關系應為一般保證擔保而非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也即,甲改變了一審中要求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觀點。深圳中院經審理后認為,案涉《借款協(xié)議》中“如借款到期后乙方不能按時歸還甲方本金及利息,未歸還金額由擔保人丙完全負責歸還”的約定,符合《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為一般保證擔保。因此,本案訴訟時效適用一般保證的規(guī)定,從而甲起訴丙未過訴訟時效?紤]到甲在一審中主張本案保證合同為連帶責任保證,丙亦予以確認,雙方所作確認屬于對保證方式變更的確認,雙方當事人對合同保證方式的變更達成合意,該變更合法有效,故甲主張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應予支持。最終,深圳中院二審判決撤銷了福田區(qū)法院一審判決,改判丙應向甲清償50萬元債務及相應利息。 這次輪到丙不服上述二審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東高院”)申請再審。提出的再審理由是,丙承擔的是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根據(jù)《擔保法解釋》“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的規(guī)定,甲起訴丙要求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時,已超出了六個月的保證期間,丙已免除保證責任。原二審判決認定訴訟時效未過屬于錯誤認定。廣東高院經審理后裁定再審,并裁定指令深圳中院再審。深圳中院再審后認為,《借款協(xié)議》約定的“如借款到期后乙不能按時歸還甲本金及利息,未歸還金額由擔保人丙完全負責歸還”之內容,符合一般保證的條件,該保證的責任方式應屬于一般保證。根據(jù)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及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甲起訴丙承擔保證責任,仍然在訴訟時效有效期內。因此,深圳中院再審判決丙仍然應對甲承擔保證還款責任。 從上述案件的起訴到審理、再到判決作出的過程可以看出,案件當事人、一審法院、二審法院對于案涉《借款協(xié)議》約定的保證條款所對應的保證擔保形式,各方產生了嚴重分歧與認知誤區(qū): 從當事人角度而言,甲起訴時主張丙應承擔連帶保證擔保責任,丙方亦認可協(xié)議約定的是連帶擔保責任;但在出現(xiàn)判決結果對其不利時,甲很快改變了該說法,主張丙應承擔一般保證擔保責任。 再看法院的觀點:一審福田區(qū)法院認為,根據(jù)甲起訴書的主張以及雙方在庭審中的確認,丙應向甲承擔連帶保證擔保責任,該認定完全忽略了對案涉《借款協(xié)議》條款的審查。而二審深圳中院第一次審理時更是出現(xiàn)了搖擺不定的認定情形,先是認為從案涉協(xié)議條款約定來看,應為一般保證(并進而認定本案保證合同訴訟時效未過);但雙方在審理中均認可屬于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則視為雙方在庭審中對擔保形式進行了變更,從而認定丙對甲應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但深圳中院第二次審理時,對案涉《借款協(xié)議》保證條款的約定,直接認定該約定符合一般保證擔保的法律規(guī)定,雙方為一般保證擔保關系。 由上可知,保證合同條款的約定,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如果條款擬定用語不當,容易產生歧義,并有可能最終導致效果完全相反的法律后果。如果將案涉《借款協(xié)議》中的保證條款“如借款到期后乙不能按時歸還甲本金及利息,未歸還金額由擔保人丙完全負責歸還”,改為“如借款到期后乙不按時歸還甲本金及利息,未歸還金額由擔保人丙完全負責歸還”,則擔保人丙就要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而不是一般保證責任了。 本文由成都收賬公司整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