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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收賬公司履約保證金的法令規(guī)矩重慶收賬公司履約保證金的法令規(guī)矩 一、履約保證金的概念與法令規(guī)矩 所謂合同履約保證金,是指大型投標項目、工程投標、政府收購項目或者拍賣,為了避免各種不確定性和危險以及考察中標單位有沒有實力完成此收購項意圖一種程序,歸于一種特別的督促中標人實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操控合同有效執(zhí)行與危險防備的功能。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一般規(guī)矩,中標的投標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約保證金,它是保證實行合同職責的擔保。依照《投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矩,投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準則是《投標投標法》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項法令準則,收購人在投標文件中也的確能夠運用這項準則來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從法令上講,我以為履約保證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預付款,更不同于保證。 但是《投標投標法》沒有對施行這項準則的相關條件作出詳細的規(guī)矩,比方,履約保證金交付的份額,怎么監(jiān)管,由誰監(jiān)管等等,致使實踐中出現(xiàn)較多的問題。財政部《政府收購貨品和服務招投辦理方法》第36條和第37條中,對投標保證金的收取份額進行了清晰的規(guī)矩, 但對履約保證金收取與辦理沒有任何規(guī)矩, 政府收購中心詳細操作的時候也沒有統(tǒng)一標準。 二、重慶收賬公司履約保證金的效果 履約保證金約束主體十分清晰,便是項目中標人,履約保證金的首要效果是保證完全實行合同,保證按合同約好的質量、標準和工期條款實行合同。為了操控中標人合同實行過程中的折扣與水分問題,讓中標人在合同執(zhí)行前交納必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依據合同隨時查核檢驗,發(fā)現(xiàn)問題限時整改,不然將會沒收或部分扣除履約保證金,在詳細操作中,誤期補償費也可從應付貨款或履約保證金中扣除。筆者以為,建立履約保證金準則對促使中標人履約、避免中標人違約,督促中標人實行合同職責,對違約者進行懲戒等具有重要的效果。 三、重慶收賬公司履約保證金操作實例 因為相關法規(guī)及方法對履約保證金的收取與辦理沒有規(guī)矩, 詳細操作時沒有統(tǒng)一標準,各地的操作方法都不一樣,筆者查閱了有關資料,一般的做法都是把保證金交給會集收購組織,但是交付的金額與時刻、有效期、交還時刻有些不同。 1、有些當地把履約保證金作為合同收效的條件,在接到中標告訴書后7天內,中標人應按合同規(guī)矩向業(yè)主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函。在供需雙方和收購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并且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約保證金后合同收效。 2、履約保證金金額有些當地是中標合同價的5%以內,有些當地是中標合同價的10%以內,施工履約保證金金額有些當地規(guī)矩為中標價的20%。 3、履約保證金交還的時刻做法也有所不同,基本上不計利息交還。如收購的是貨品,有些當地是經收購人檢驗合格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返還,不計利息,也有20個工作日內返還的。有些當地規(guī)矩貨品經收購人檢驗合格交付之日后不計利息交還。工程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直至工程竣工檢驗合格備案后的第2天,在此期間中標人出現(xiàn)按施工合同應對業(yè)主給付經濟補償的狀況時,業(yè)主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取得補償金額;余額由業(yè)主在有效期屆滿后5天內按中國建設銀行同期借款利率計息后本息全額交還給中標人。 4、不少收購組織在標書中注明投標人中標后投標保證金將主動轉為履約保證金,一旦投標保證金金額偏少時,轉入履約保證金階段還要補交。有些收購組織對詢價收購方法規(guī)矩,經收購人特別要求,能夠在詢價標段中清晰成交供貨商在簽訂合同時,須向收購人提交不高于成交額10%的履約保證金。收購人未作特別要求的,一般將詢價保證金主動轉為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成交額的1%,如不足能夠要求補繳。 5、對政府收購的定點企業(yè),有些當地規(guī)矩經過扣除履約保證金的制裁措施。有違規(guī)行為的,一經查詢事實,第一次通報批評,并扣履約保證金10%;第二次扣除履約保證金的50%;第三次扣全部履約保證金;第四次通報取消其定點資歷,并在三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收購的投標活動。 6、有些當地規(guī)矩把履約保證金等同于定金。有些當地規(guī)矩投標人不得擅自進步履約保證金,投標人不實行與中標人締結的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給中標人形成的丟失超過返還的履約保證金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補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丟失承當補償職責。筆者以為,政府收購中的履約保證金不歸于定金。不論供貨商是否贊同和自愿,收購主體與中標供貨商簽訂合同產生爭議時征引定金罰則缺乏法令依據。 四、主張與對策 1、履約保證金收取數量及標準現(xiàn)在很難有準確的說法。筆者以為,履約保證金數額的多少取決于收購項意圖類型與規(guī)劃,但大體上應能保證中標人違約時收購人所受丟失能得到補償,一般為合同金額的5%-10%左右,當然收購人要求高于上述額度時,也不能說不對,但不能高得太多(為合同價的15%仍是能夠的,假如為合同價的 第2頁 /(共2頁) 25%就太高了)。因為有關法令法規(guī)對履約保證金收取的詳細數額沒有特別的規(guī)矩,結合我國的詳細狀況,自己以為以5%~10%為宜。 2、法令法規(guī)對履約保證金交付給誰沒有清晰規(guī)矩,筆者以為交給會集收購組織比較合理。會集收購組織作為中間方,能站在公正立場上正確處理合同履約問題,同時也便于對收購人與供貨商進行有效操控,保護雙方的合法權利。 3、 履約保證金應在簽定正式合同前提交,履約保證金返還時刻為檢驗合格之日或合同約好時刻。履約保證金收取時刻一般狀況應該在投標保證金交還之前,中標告訴書宣布之后。詳細的時刻規(guī)矩應在標書中清晰注明,便于中標人操作,現(xiàn)在的投標文件一般會規(guī)矩中標人在收到中標告訴書幾天內,應依照合同規(guī)矩交納履約保證金,不然將沒收投標保證金,取消中標資歷,頒發(fā)另一中標候選人中標等。不少收購組織在標書中注明投標人中標后投標保證金將主動轉為履約保證金,一旦投標保證金金額偏少時,轉入履約保證金階段還要補交,依照《政府收購貨品和服務投標投標辦理方法》,原來將中標供貨商的投標保證金直接轉變成履約保證金的做法不再符合規(guī)矩了,方法規(guī)矩五日內交還,依照標書規(guī)矩,又有必要在交納履約保證金后才干交還履約保證金,這樣來回折騰,影響功率。筆者以為,中標后投標保證金主動轉成履約保證金 ,不足部分再補齊,這樣做比較合理。 4、在工程合同中,投標人可將一部分保證金展期至工程完工后,即直到工程最終檢驗停止。在貨品或服務收購合同中,投標人也可將一部分保證金展期至裝置或調試之后。假如中標人回絕提交履約保證金,能夠視為拋棄中標項目(參見《投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的有關規(guī)矩),應當承當違約職責。在這種狀況下,投標人能夠從依然有效的其他投標中選擇排序最前的投標為中選的投標,但投標人也有權回絕其他的所有投標,并重新組織投標。 5、也有些會集收購組織不收取履約保證金,筆者以為,收取履約保證金意圖便是保證供貨商誠實運營和防備危險,收與不收要區(qū)別對待。對于一直從事政府收購事務,誠信度高的供貨商能夠不收,假如會集收購組織建立了供貨商的誠信系統(tǒng)與檔案,確立了綜合查核與評價準則,就能對供貨商的誠信等級作出正確的評價。隨著誠信系統(tǒng)與評價準則的完善,對誠信度高的供貨商不收履約保證金也是合理可行的。 6、在政府收購供貨商資歷檢查過程中,收購主體一般都要求參加投標的供貨商有必要提供相應的保證金,投標收購文件的重要內容之一便是保證金條款,一般又分為締約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為了保證政府收購項目順利進行,政府收購世界規(guī)矩和各國的政府收購法中,都有資金擔保的規(guī)矩。但是,我國的政府收購法中卻尋找不到一個有關履約保證金的條款。投標投標法中對履約擔保的形式和額度也沒有作出規(guī)矩。政府收購中的履約保證金應該經過立法予以標準。履約保證金的詳細數額份額、返還日期、權利職責等有必要有清晰的法令標準,然后才具有可操作性。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是完善立法,即法令法規(guī)或有關部門應該明的確施履約保證金準則的各項詳細規(guī)矩,必須加強履約保證金的監(jiān)管力度,使履約保證金真實發(fā)揮其保證工期和質量、防備危險的效果。 本文由重慶收賬公司整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