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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收帳公司收買個人債務標準重慶收帳公司收買個人債務標準 個人儲蓄存款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合法本息全額收買;2004年9月30日(含2004年9月30日)以前發(fā)生的收買范圍內的其他個人債務的本金部分依照以下標準收買: (1)同一個人(即同一身份證號的個人,下同)債務金額累計在10萬元(含10萬元)人民幣以內的,予以全額收買。 (2)同一個人債務金額累計在10萬元(不含10萬元)人民幣以上部分,按九折價格收買。 長期以來,我國對居民的存款包括在證券公司的金給予了高度保護,當金融機構封閉或破產時,確保100%地返還本金與合理利息。但這種行政主導型而非商場化的破產方法,在保護社會安定的一起,也使政府承擔了過大的責任,并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投資者的逆向挑選,造成了商場束縛的缺失。 據(jù)了解,自《收買定見》頒布以來,股民對自己財物的安全表現(xiàn)出了空前的關心,對開戶券商的實力、運營情況、口碑等更為重視,并導致了此前商場上流傳的幾十家“高風險券商”客戶的嚴重丟失。由此不難看出,個人債務收買的正式啟動,將會進一步加快證券行業(yè)“洗牌”,促進證券公司優(yōu)勝劣汰、健康發(fā)展。 本文由重慶收帳公司整理 |

